Admin 2 years ago
admin #news

「起底」刑事化降門檻毋須實際傷害亦可入罪引入兩級制罰則草案明刊憲下周首讀

來源:星島日報

政府將修訂《私隱條例》打擊「起底」行為,當局昨公布《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內容,降低入罪「門檻」,建議設兩級制罰則,第一級罪行即在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亦可入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若對當事人或其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則落入第二級罪行,最高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由於目前《私隱條例》只規管「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不足以打擊「起底」,當局在草案中修訂為規管「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政府原本建議,觸犯「起底」罪行元素需包括被告意圖或罔顧該披露令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威脅、恐嚇、騷擾或心理傷害;及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惟早前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多名議員認為定罪門檻太高,質疑心理傷害方面難以舉證,提議當局改為訂立兩級罰則。

最高罰款百萬監禁五年

政府昨日公布的草案內容顯示,當局順應議員意見,剔除「披露導致心理傷害」以下調定罪門檻,改為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 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監禁兩年。第二級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當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構成此罪行,最高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上述罪行中「指明傷害」定義包括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令該人的財產受損。

賦權私隱專員調查檢控

另外,當局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亦有權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為更有效率處理「起底」個案,專員可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或搜查電子器材,在緊急情況下可無手令截取電子器材內容,而妨礙或阻撓執行私隱專員公署手令亦屬犯法,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政府建議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表示,她作為曾被「起底」的受害人,絕對歡迎政府修訂私隱條例。她指「起底」想達到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威嚇或人身安全威嚇,一個合理的社會應盡促立例保障市民私隱及生命財產。

0
283

跨部門重慶大廈反罪惡

1623400050.jpg
Admin
1 year ago

做好各環節安排 穩妥開展通關

1623400050.jpg
Admin
2 years ago
港澳辦外交公署轟歐議會涉港決議

港澳辦外交公署轟歐議會涉港決議

1623400050.jpg
Admin
2 years ago

北部都會區重保育建三濕地公園

1623400050.jpg
Admin
2 years ago

關注「校園.好精神」教局設網站支援

1623400050.jpg
Admin
2 years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