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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官:《反制裁法》適用香港可列《基本法》附件三

來源:星島日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月十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當中三類反制措施包括禁止入境、凍結境內資產和限制境內相關交易活動等,但法例是否涵蓋香港有不同解讀。兩名外交部官員在中央黨校旗下的《學習時報》撰文,指出該法對敵對勢力的震懾效應必將更加強烈,為香港特區反外國制裁指明了路徑。文章指出,該法適用範圍包括香港,可以通過列入特區《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適用,進一步完善維護特區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中央黨校旗下的《學習時報》刊登了題為〈精準反制外國非法制裁的法律利器〉的文章,署名史曉斌、黃惠康。據悉,史曉斌是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處長,黃惠康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曾任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兩人都是國際法專家,文章極有可能代表官方態度。

反制決定具不可訴性

  文章指出,該法為中國應對「長臂管轄」,反制外國非法制裁行為提供了法律利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制定專門法律,極大地增強了中國反外國制裁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該法實施後,中國針對外國非法制裁行為所採取的各項反制措施適用對象更清晰,反制效力更精準,執行機制更有力,法律依據更充足,且反制決定具有終局性和不可訴性。可以預見,其對敵對勢力的震懾效應也必將更加強烈。

  對於《反外國制裁法》是否適用香港,北京學者田飛龍認為,香港有必要作出配合,可將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表示,並非每條全國性法律均會延伸在港實施,中央暫未處理把新例引入本港,而且現時已有其他措施反制。

  史曉斌、黃惠康的文章指出,《反外國制裁法》作為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它特別強調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那麼當然包括港澳。去年六月,全國人大頒布的《港區國家安全法》,構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推動了香港形勢由亂到治的轉變。該法可以通過列入特區《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澳門特區適用,與港澳的國安法一道,進一步完善維護特區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過去一年,歐美與中方圍繞新疆、香港等議題,展開「制裁戰」。《反外國制裁法》無論從反制裁的對象或者具體措施,範圍大幅擴大。例如除根據本法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還可以決定對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相關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反制措施;反制措施包括查封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國的財產,注銷簽證或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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