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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指終院「參與暴動裁決」含意廣

來源:星島日報

終審法院上周頒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判決指出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一個人有罪,但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很容易便會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提供鼓勵,例如通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或是透過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即可觸犯罪行。

便利或鼓勵可視為參與

鄭若驊表示,根據判決,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均屬參與性的罪行。其參與的意圖通常可以從行為中推斷出來。

判決又指出,法律上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的共同目的。參與的意圖已經意味着被告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相關被禁止行為。任何人若被證實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且參與其中,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畫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控方無需要引用這個原則。推動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被告人,縱然並非身處現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或作為主要控罪的串謀者或煽惑者而負上刑責,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把風」可被視為主犯

鄭若驊又提醒,判詞第69及70段清楚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判詞第73段舉出了一個例子,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畫,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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