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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裁者可向相關金融機構索償

來源:星島日報

人大常委會去年六月底通過《香港國安法》在港頒布實施,美國多次推出涉中港高官制裁名單,受制裁人士即被在港外資銀行取消戶口及信用卡等,例如在名單中的香港國安委主席兼特首林鄭月娥曾透露她需改用現金支薪。中國隨後實施反制措施,把部分美國前官員及組織等列入反制裁名單,今年六月更正式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全面反擊,賦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外國制裁行動作出反制清單,以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意味林鄭等可追討損失

反制裁法第十二條更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該條文並規定若有組織或個人違反此一規定,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行為及賠償損失。在下月中會議,料將審議反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實施。消息人士估計,或需再進行本地立法,因原有反制裁法條例在香港較難執行。一旦此法例在香港實施,意味林鄭月娥等受制裁人士屆時可以向制裁她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美國同年八月首次宣布大規模制裁中港高官達十一人,包括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及副主任張曉明、中聯辦主任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等。

但美方不理中國反對,再多次加大制裁名單,警方國安處高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港區人大常委譚耀宗等都上榜。最新在本月,美國財政部再制裁七名中聯辦副主任,指他們需為中國政府打壓香港民主負責,包括陳冬、何靖、盧新寧、仇鴻、譚鐵牛、楊建平和尹宗華。迄今,最少逾四十名中港高官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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