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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外國資助即合乎「外國代理人」定義

來源:星島日報

今次警方與支聯會引發爭論,主要關乎警方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五,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去信要求交出成員個人資料、財務資料等,但支聯會拒認「外國代理人」兼拒交資料,日前更提出司法覆核。消息人士強調,警方及保安局按國安委制定的國安法實施細則賦予權力去執法索取資料,不容司法覆核,且「外國代理人」定義清晰,對方過期不交資料,警方可按證據提出起訴,交法庭裁決。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五列明外國代理人定義,包括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直接或間接指示、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資料顯示,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二○一二年至一八年出任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執委和公司董事,該香港分會被指與美國政府屬下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密切。鄒一六年涉赴印度出席受NED資助、由美國反華組織「公民力量」舉辦的「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並與支持藏獨的達賴喇嘛會晤。同時,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是華人民主書院創會董事,書院被指涉依靠NED的資助運作,亦與台灣民進黨、台獨和海外反華分子有緊密聯繫,支聯會與書院涉曾舉辦多項反中活動。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擔任秘書長的職工盟,被指涉向NED旗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申請資助等。

消息人士重申,國安委制定的國安法實施細則,警方獲保安局批准下行使權力去執法索取資料,不容司法覆核,就有關警方執行上是否符合細則要求,或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有合理理由等,對方才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庭不一定受理,引述有法律界人士解釋警方可待案件提上法庭時才交代證據。

不同的消息人士也指出,對方如提交資料,其實已認同自己是外國代理人,如果對方過期不交資料,反映對方可能擔心曾收受金錢涉違反國安法中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警方可按證據提出起訴對方無遵從規定提供資料,交法庭裁決,屆時,警方會向法庭提出證明引證對方是外國代理人,例如對方金錢來源等,由法庭按對方是否外國代理人、警方執行索取資料要求時有否問題、對方不按時提交資料有否合理辯解等作裁決。消息人士強調,成為外國代理人不是罪名,收受外國資助去危害國家安全就難逃法網。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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